(2014)涪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博爱福利院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被执行人绵阳博爱福利院,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5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绵阳博爱福利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博爱福利院负责人王廷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