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侯宪宝、何萌萌、于艳春、苏立民、战利军、张广祥、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淞城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民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侯宪宝,何萌萌,于艳春,苏立民,战利军,张广祥,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淞城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民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法定代表人:奚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杨,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宪宝,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何萌萌,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淞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于艳春,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苏立民,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民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战利军,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张广祥,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侯宪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淞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何萌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民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苏立民,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