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46-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以(2015)威环执字第1346-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0173.93元,并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