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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润光、陈润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润光,陈润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323号八楼。法定代理人陆钟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学义,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润光。被执行人陈润乾。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润光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承担,并缴纳执行费89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润光、陈润乾的银行存款65万元。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