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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赖小飞与王利平、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飞,王利平,何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赖小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平。被告何丽燕。原告赖小飞诉被告王利平、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利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被告何丽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利平曾向原告赖小飞借款,并归还了部分款项。双方当事人经结算,确认被告王利平欠原告赖小飞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王利平于2015年5月8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上述款项于2016年5月8日前归还,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若被告王利平违约,应承担原告赖小飞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被告何丽燕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字,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之后,被告王利平又在借据上书写“从2015年6月20日起每月支付本金加利息3000元”,被告何丽燕也同意该约定。但被告王利平按约还款,被告何丽燕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赖小飞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赖小飞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小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赖小飞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被告何丽燕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王利平、何丽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