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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指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巴拥军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指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巴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芳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兰华,董事长。关于巴拥军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2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户的存款7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