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燕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6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超,曾用名刘超,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城关街道文明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燕超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西环路尚水国际浴场门前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燕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燕超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燕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燕超于2015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燕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笔录、归案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席林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燕超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