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于东升与李豫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升,李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于东升,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豫,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东升与被执行人李豫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东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324.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东升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