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纪凤林,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