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恒信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誉武、郭亮亮、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99号原告济源市恒信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誉武,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亮亮,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长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代表人刘卫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济源市恒信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誉武、郭亮亮、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恒信煤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为4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