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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与祝启林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祝启林,章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辉。被执行人祝启林。被执行人章川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申请执行祝启林、章川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启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蓬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