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德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66号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水岸茗都小区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友。委托代理人:李娅楠。委托代理人:刘文忠。被告:王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入住我公司服务的水岸茗都小区。2011年被告按额交了物业费。2012、2013、2014年初我公司已公告于2月1日收物业费,于3月1日交清,逾期三个月的按0.3%收滞纳金。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物业费399元、2013年物业费399元、2014年物业费503元,并给付2012年滞纳金1257元、2013年滞纳金820元、2014年滞纳金483元。被告王德宝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