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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8日,汉族,无业,户籍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O15年10月28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姬艳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