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罗权,栗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罗权,粟丹,罗银,易永木,梅孝林,陈孝阳,袁碧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代表人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炎林,该行职工,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权,男,生于1983年2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粟丹,女,生于1984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系罗权妻子)。被告罗银,男,生于1987年3月26日,汉族,居民。被告易永木,男,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被告梅孝林,男,生于1983年3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陈孝阳,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汉族,居民。被告袁碧桂,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居民(系陈孝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罗权、粟丹、罗银、易永木、梅孝林、陈孝阳、袁碧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0元,减半收取2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