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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陕西宝顺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天亮、陕西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34-3号原告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1号公馆7楼。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有民,陕西九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天亮,男,1970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成军,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丹,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兴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迪,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第三人吴起县交通局。住所地:吴起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韩世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奇,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天亮、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吴起县交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天亮、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吴起县交通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天亮、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吴起县交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5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8227.50元。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