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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9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李宗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9243号原告刘敏。委托代理人刘义恩(原告之父),渤海化工集团退休干部。被告李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