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世伟与马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伟,马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梁世伟。被执行人马永祥,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梁世伟申请执行马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永祥于2015年3月1日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付,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