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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马国英、欧阳建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马国英,欧阳建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8468516-3。负责人许青,行长。委托代理人扶婷、熊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英,女,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湘潭县射埠镇。被告欧阳建质,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湘潭县射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行与被告马国英、欧阳建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及诉争的标的物可能涉及到犯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103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新台审 判 员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雅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