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光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5号起诉人范光辉。起诉人范光辉于2015年10月26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实事求是地恢复起诉人三十年工龄证明;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正确对待起诉人的上访;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待老年人。本院认为,起诉人系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职责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没有强制力,不具有可诉性。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范光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