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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显文与申请人刘景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袁显文,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毛李镇付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8********。申请人刘景文,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双店乡李家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了袁显文、刘景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化轩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显文、刘景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景文承担袁显文各项经济损失费1700元整;二、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袁显文与申请人刘景文于2015年9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化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