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7月份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2年农历3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磊,××××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菲。婚后双方相处较好,常年在外打工。但最近几年来,被告经常欧打原告。双方于2015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对婚姻形成事实及所生子���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7月份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2年农历3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磊,××××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菲。婚后双方相处较好,常年在外打工。但最近几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矛盾,结合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朱 娟人民陪审员 翟长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