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永安、李敬华与李敬华、董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安,李敬华,董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章永安。被告:李敬华。被告:董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代表人:何少华。委托代理人:胡嘉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安诉被告李敬华、董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章永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敬华、董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永安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章永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