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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满云、王巧丽与杨春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云,王巧丽,杨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杨满云,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双凤乡金龙村。申请执行人王巧丽,女,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春祥,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郦家坪镇水头村仁山组,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杨满云、王巧丽与被执行人杨春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满云、王巧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春祥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邵阳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满云、王巧丽与被执行人杨春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志 军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陈 更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