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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苏国亭、刘春法、周淮鹏、周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苏国亭,刘春法,周淮鹏,周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袁彦亭,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苏国亭,男,汉族。被告刘春法,男,汉族。被告周淮鹏,男,汉族。被告周发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苏国亭、刘春法、周淮鹏、周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业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