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佑岩、唐丽英与被告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岩,唐丽英,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曾佑岩,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唐丽英,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法定代表人龙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佑岩、唐丽英与被告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名称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曾佑岩、唐丽英在起诉时错列被告名称,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佑岩、唐丽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5元,退回原告曾佑岩、唐丽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莉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