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高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高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864号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缙北小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肖玉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娟,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升,男。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高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