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蒙古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巴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