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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永现等五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现,叶海涛,叶志翠,叶子轩,叶闵丹,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23-4号申请执行人叶永现。申请执行人叶海涛。申请执行人叶志翠。申请执行人叶子轩。申请执行人叶闵丹。被执行人赵运富。被执行人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照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刑二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运富有挂靠在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运富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