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永现等五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现,叶海涛,叶志翠,叶子轩,叶闵丹,赵运富,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23-4号申请执行人叶永现。申请执行人叶海涛。申请执行人叶志翠。申请执行人叶子轩。申请执行人叶闵丹。被执行人赵运富。被执行人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照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刑二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运富有挂靠在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运富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宝弘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