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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志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志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198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邱志勇,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邱志勇偿还其借款5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邱志勇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4,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384元,由被申请人邱志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移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