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顺与被告张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05号原告:张来顺,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从光,男,60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来顺与被告张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张从光不同意调解,原告张来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来顺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