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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田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194号原告田某,男,汉族。原告舒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田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