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田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194号原告田某,男,汉族。原告舒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田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