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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健伟与冯端祥、何健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伟,冯端祥,何健彬,李玉伦,白秀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梁健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34。委托代理人林务群,女,公民身份号码:×××9027,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冯端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3。被告何健彬,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14。被告李玉伦,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8034。被告白秀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4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健伟诉被告冯端祥、何健彬、李玉伦、白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健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原告梁健伟已预交),由原告梁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健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