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六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六,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蔡某六驾驶借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到临高县临城镇“华泰KTV”接符某香和谢某燕回多文,蔡某六驾车载着符某香和谢某燕沿临加线经多美路往多文方向行驶。至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六驾车载着符某香和谢某燕行至临高县多美线0KM+700M处路段时,摩托车往左前方滑倒,车上三人均摔倒在左侧的路沟里。蔡某六和谢某燕摔倒在摩托车旁,符某香躺在草丛里,头部流血,昏迷不醒。被告人蔡某六和谢某燕找人一起将符某香送到红华医院,但符某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某香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送检蔡某六血样中未含有乙醇。所驾摩托车(琼C66L**两轮摩托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判定为合格。蔡某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香、谢某燕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4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六报案并被多文派出所工作人员带回多文派出所,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到多文派出所将蔡某六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调查,蔡某六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蔡某六的供述,证人谢某燕、王某育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谅解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蔡某六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六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六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六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主动报案等待警察的到来和处理,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蔡某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认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琼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练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