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万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郝某甲,女,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男,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某乙,男,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刘百顺,男,扶沟县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法援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对被告万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