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徐祥与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徐祥,男,汉族,50岁。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中段富民巷1号。法定代表人梁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诉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由原告徐祥承担。审 判 长 兰 林审 判 员 阿苏嘉佳人民陪审员 杨 荣 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