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073-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虹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