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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073-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虹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