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焦广利与马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利,马付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焦广利,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马付贞,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利与被告马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付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广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广利撤回对被告马付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33元,由原告焦广利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