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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焦广利与马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利,马付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焦广利,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马付贞,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利与被告马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付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广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广利撤回对被告马付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33元,由原告焦广利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