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田晓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田晓龙,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晓龙,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枫叶都市A区10号楼12005号。法定代表人:曹子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田晓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