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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女,汉族,住铜川新区。被执行人张喜峰,男,汉族,住耀州区。王海涛与张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喜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海涛于2015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5日向张喜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王海涛支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张喜峰表示自己现在无工作、无收入。我院扣划张喜峰银行存款1900元,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询张喜峰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王海涛领取了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00000元中的1900元的执行。剩余的99500元(含执行费14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