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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人李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宇,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俊,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谢福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按照协议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