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柯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