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麦建文、彭思远等与淡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文,彭思远,淡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018号原告麦建文。原告彭思远。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淡文忠。原告麦建文、彭思远与被告淡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淡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麦建文的丈夫、彭思远的父亲彭广景借款324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去世。两原告应当依法继承彭广景对被告的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32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材料1份,证明两原告身份适格;2、火葬证明1份,证明债权人彭广景病故;3、《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彭广景324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向彭广景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淡文忠今借到彭广景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00元整)。承诺3个月还清,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签此借条,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彭光景偿还借款。2015年8月24日,××去世。彭光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子麦建文、女儿彭思远。其父母已经先于彭光景去世。之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不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两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彭广景借款324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去世,两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债权,故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2400元给两原告。两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淡文忠偿还借款32400元给原告麦建文、彭思远;二、被告淡文忠向原告麦建文、彭思远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后为305元,由被告淡文忠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滕业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