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进春、袁俊林、曹贵龙、胡彦吉、杨耀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春,袁俊林,曹贵龙,胡彦吉,杨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崔国良,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系该社资产保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进春,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袁俊林,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曹贵龙,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胡彦吉,男,1974年5月1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耀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现结欠借款本金271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袁俊林、曹贵龙、胡彦吉、杨耀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贵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城区的账户上的存款313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27130元及利息21423.82元,法院执行费306.95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共计50410.77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