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国际建筑机械诉江苏宝丽建筑安装工程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国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宝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国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瑞堂。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伟清,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江苏宝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起重机租金38166元及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818元及公告费590元,合计1408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4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宝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46元的财产(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