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小琴与胡领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琴,胡领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3号原告徐小琴。被告胡领珠。委托代理人蔡驰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治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琴与被告胡领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琴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徐小琴负担。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