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富中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常惠,男,196年2月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袁野,男,1990年1月2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