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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国伦与马思谦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国伦,马思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伦,男,生于1959年8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思谦,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职工。上诉人邓国伦与被上诉人马思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俊、代理审判员邱学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轩飏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国伦,被告马思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国伦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郑 坚审 判 员  马 俊代理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轩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