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莒县伟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莒县伟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曹家庄社区191号。法定代表人:武敏,女。委托代理人:乔印花,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伟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钱家屯村东北角(莒安路西)。法定代表人:钱希尧,男。委托代理人:卢守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伟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被告莒县伟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烟台宏坤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