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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洪林与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林,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48号原告:谢洪林。被告: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谢洪林诉被告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5年2月15日,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洪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退还原告谢洪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