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